山东黑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与本人签订《拼多多代运营服务合同书》,代运营本人店铺,据合同要求服务时间为:2021年1月30日-2021年3月30日,服务费人民币:叁仟陆佰陆拾陆元整(3666.00元)后因该公司春节放假7天,服务时间应顺延至2021年4月6日。后因该公司以“打造10家类目品牌标杆店铺”为由,诱导续签合同6个月,服务时间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。服务费人民币: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整(9134.00元),首期付款人民币:伍仟元整(5000.00元)。 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3月15日服务期间,该公司服务本人店铺(拼多多店铺编号:395820***),共计产生实际销售额:壹仟叁佰陆拾柒元三角六分(1367.36元),推广费用合计人民币:壹仟伍佰元整(1500.00元);运营效果本人并不满意,根据合同第六款第七条我方有权终止合作,该公司应退还未服务期限款项(套餐价格除以套餐合作天数所得结果,乘以未服务的天数)。应退还金额人民币:壹仟贰佰捌拾叁元整(3666元/60天*21=1283.00元); 续签合同首期款项人民币:伍仟元整(5000.00元),共计应退款人民币:陆仟贰佰捌拾叁元(6283.00元) 本人于2021年3月4日向该公司提出考核指标,截止2021年3月15日前,日销售数量达到20件,截止2021年3月15日考核指标完成度相差甚远,本人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意愿,该公司以开会为由,拒绝沟通,无人处理退款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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